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薛妙香)在我们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有主债务人,还有担保人的案件。当执行法官将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叫到法院谈话时,被执行人常常表现出非常委屈和冤枉的情绪。认为他是给借款人帮忙的。借款人叫他帮忙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写了个名字,钱不是他借的,他更没有花一分钱,现在借钱人不还钱却要让他还钱,感觉不公平。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担保问题。
关于担保有专门的《担保法》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这里我们不详细讲,只讲一下我们在执行中遇到的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的问题。这里的担保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保证人”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法律对保证人规定了两种保证责任,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是不同的保证,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一样,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不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义务,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义务,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履行义务。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能拒绝,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首先履行债务,连带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人没有还款而作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进行抗辩。
为什么我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担保人多数都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呢?这是因为我们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在签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在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则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这也就和我们前面说的情况相对应了,很多人只是在借款合同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对于保证责任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所以在审判阶段,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按连带保证判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说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吧。法院是没有冤枉担保人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替别人担保借款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保证责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当然,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韩城法院 薛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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