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示范区宣传口号
【第1句】:天人合一,易马当先。
【第2句】:天生精彩,易得惊喜。
【第3句】:产业振兴,城市重构,再振达拉特旗雄风。
【第4句】:承千年莲城古风,展两型社会新韵。
【第5句】:打造三个千亿元循环经济产业链,支撑……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第6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7句】:得天独厚,易通天下。
【第8句】:得天独厚的机遇独易无二的'选择。
【第9句】:发挥特色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10句】: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示范区崛起。
【第11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家园。
【第12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家园,造福子孙后代。
【第13句】:发展循环经济,科学利用资源,造福人民群众。
【第14句】:发展循环经济是立市之本、兴市之基、强区之源。
【第15句】:服务为天,创新求易。
【第16句】:共襄共举、后发赶超、产业振兴、城市重构,立体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第17句】:古韵与新风共舞,天易和世界同行。
【第18句】:活力天易,进军千亿。
【第19句】: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
【第20句】:精彩山水城,人文新天易。
【第21句】:举全旗之力,同心同德,共建县域经济发展示范区。
【第22句】:魅力莲城,活力天易。
【第23句】:千年楚汉梦,一世天易情。
【第24句】: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25句】:商迎天下,富甲易方。
【第26句】:神采易易,天天向上。
【第27句】:生态莲城百媚千娇,两型天易鹏程万里。
【第28句】:水汇湘江秀,商聚天易赢。
【第29句】:天道酬勤,易地而处。
【第30句】:天易,梦开始的地方。
【第31句】:天易·添翼精彩演绎!
【第32句】:推进呼包鄂一体化,打造沿黄沿线经济带增长极。
【第33句】:推进特色城市一体化发展,打造鄂尔多斯副中心城市。
【第34句】:推进现代化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打造现代化新农村示范区。
【第35句】:推进新型工业基地化发展,打造沿黄现代化工业集聚区。
【第36句】:惟有天易,遂您心意。
【第37句】:伟人故里放飞梦想,活力天易收获希望。
【第38句】:伟人故里魅力无限,活力天易精彩有约。
【第39句】:湘江百舸争流,天易勇立潮头。
【第40句】:湘江魂·楚汉风·山水景·天易情。
【第41句】:湘潭天易示范区,给您圆梦的希冀。
【第42句】:湘潭一代伟人故里,天易两型示范天堂。
【第43句】:心与梦的天堂,你和我的天易。
【第44句】:信·立天易,诚·就未来。
【第45句】:拥湖临江金霞美,幸福天易欢迎您。
【第46句】: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第47句】:有眼光,有梦想,就要到天易闯一闯。
【第48句】:与世界同步,与生态同行,与天易同兴。
经济示范区创建动员大会会议简报
经济示范区创建动员大会会议简报一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暨智能经济示范区创建动员大会,目的就是动员全市上下迅速行动起来,以‘干就干成一流、做就做成极致’的标准,努力推动试点示范工作走在前列,加快打造智能经济发展样板。”今天下午1点45分,“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暨智能经济示范区创建动员大会在余姚市影城举行。
省经信委副主任凌云、宁波市副市长陈仲朝、宁波经信委主任陈炳荣参加了动员大会,余姚市委书记奚明在大会上做了动员讲话。
奚明表示:“省经信委把余姚确定为全省首批、宁波唯一的“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既是对余姚制造业实力的肯定,更是对余姚长期坚持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的认可。”
奚明向与会人员动员表示,在接下来的试点示范工作中,要“聚神聚焦‘一号工程’,扛起示范创建历史重任;全力以赴攻坚突破,推动示范创建走在前列;坚持不懈实干苦干,干出示范创建最佳业绩。”
今年1月4日,宁波余姚入选“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区,成为全省首批县级试点示范区,同时入选的还有余杭区和诸暨市。三地将从今年开始试点“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实施期为2022年—2022年。
近年来,余姚积极培育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22年全年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111亿元、136亿元、1【第75句】:3亿元,分别增长【第24句】:3%、【第14句】:0%和【第11句】:2%,新旧动能加快转变,并带动了传统动能改造提升。
“这个车间主要生产汽车转向螺母,是我们去年投产的一款转型产品,通过生产线智能化改造,车间工人将从60多人减少到10个人以下,并让产品品质更稳定。”最近,位于余姚的宁波更大集团计划投入6000多万元对一个车间开展智能化改造,公司制造总监李智军发现,可供选择的本土智能装备企业越来越多,公司在家门口就能对接世界先进的机器人技术。
按照余姚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县(市)的实施方案,余姚将围绕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三大产业领域,重点推进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光电信息、智能家电、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等五大细分行业,培育一批顺应智能经济发展趋势的智能型产业,带动提升全市产业发展能级。
经过三年试点示范建设,到2022年,余姚市将力争五大细分行业产值达到640亿元。其中,机器人及相关产业、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产值双双达到100亿元,光电信息及相关行业产值达到290亿元左右。
经济示范区创建动员大会会议简报二
2022年1月19日,国家旅游局李金早局长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旅游要从“景点旅游”到“全域旅游”转变。在我国旅游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建景点、景区、饭店、宾馆。然而旅游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全民旅游和个人游、自驾游为主的全新阶段,传统的景点旅游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大旅游发展的.需要。全域旅游代表着现代旅游发展的方向,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是新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的总体战略。全域旅游对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产业是贺州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巨大潜力之所在。2022年3月,市委书记、市长率队到国家旅游局就我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作了专题汇报,回来以后,就部署旅游部门开展《全域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家旅游局公布我市为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创建单位之前,完成了《贺州市全域旅游空间布局及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中期成果,并通过了市四家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我市正式成为国家第二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
在贺州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林市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打造以旅游文化养生产业为主抓手的生态健康千亿元产业目标。但目前来说,我市旅游发展还比较旅游后,旅游交通、廊道、绿道、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自驾车营地、厕所、停车场等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精品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还比较缺乏。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破除“短板”思维的藩篱,着力推动潜力释放和动能转换。推动发展全域旅游是适应贺州旅游发展新趋势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创新发展思路,是打造生态贺州·长寿胜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重要性,全市都动员起来,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作为市旅游“十三五”总基调,抢抓大众旅游新时代机遇,打造多层次旅游消费载体,推进旅游供给侧改革,促进特色产品提档升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我市第三个千亿元产业目标。
在此背景下,2022年2月20日,我市召开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动员大会,动员全市上下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凝心聚力,撸起袖子加油干,放开步伐谋发展,狠抓旅游各项工作落实,不断开创贺州改革发展新局面。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宏庆讲话,市长林冠主持会议,陆海平、韦丽萍、李柏松、廖和明、廖立勇、陈远明、韦升安、黎云、唐敬春、于大力等市四家班子领导,市两院主要领导,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中直驻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了会议。
市领导杨宏伟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牢固树立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全力以赴打赢创建全域旅游攻坚战,加强保障,确保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递交了2022年工作目标责任状。
会议指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是贺州发展的难得机遇。要突出顶层设计,抓好项目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品牌运营,扎实做好发展全域旅游的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狠抓落实、务实高效、切勿空谈。特别是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必须在抓落实上拿出实际行动,抓出亮点。市委成立的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全面进入角色,研究吃透政策,拿出工作方案,排好项目时间安排表,确保各项工作如期推进。同时,要强化作风建设,营造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并坚持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办事。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领会会议精神实质,迅速传达到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要紧盯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建立与自主创新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实现人才、资本、技术和知识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示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建立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示范区管理中的跨部门、跨区域等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召集,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教育、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国资、金融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日常组织、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示范区发展的决策部署。
第二章创新氛围
第六条示范区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开放共享的创新文化和企业家精神,形成敢于创新、善待创新的公民道德和社会风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七条示范区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吸收更多企业、科研机构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参与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的起草和拟订,归集、反映行业动态或者成员诉求,反馈政策实施情况。
第八条建立创新政策协调机制。制定、修改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涉及创新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市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注明。
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市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九条市、区政府通过举办或者鼓励企业、学校以及协会等机构举办创新创业培训、比赛、论坛、展会、创意征集等活动,充分调动创新主体、创新要素的活力。
市、区政府或者征集单位可以建立创意储备库,并为创意提供者与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第十条支持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创新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提升在校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发挥孵化器作用,延伸孵化服务功能,与创客实践室对接,提供创业辅导和预孵化等专业服务,将创意转化为实践。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和孵化器延伸服务功能,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各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创新资源交流搭建平台,促进创新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的对接。
鼓励媒体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创新创业政策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创新企业、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创新成果、创新品牌,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科技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
实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横向互通、纵向一体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示范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实行有效监管。
推进示范区内地理位置类、市场监管类、民生服务类等政务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鼓励组织和个人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
第十四条完善组织和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对组织和个人进行全过程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组织和个人信用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失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规范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
第十五条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普惠性财税政策,推动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及目录管理与科技创新研发活动需求相适应,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投入。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采用稳定性、持续性的支持方式;对于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竞争性投入方式,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第十六条建立市、区政府及跨部门的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统一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合理布局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领域、比例和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市、区政府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职责和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财政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对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实施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首购政策;试行创新产品和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创新型产品和服务的认定及政府采购首购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对资助项目和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审计监督。
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项目结题。该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后续申请同类项目的,不受该项目影响。
该项目成果和资料应当按照科技报告共享制度的规定进行共享,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该项目进行后续研究。
第二十一条市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工作机制,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共享服务承诺,明确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和约定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和成本费。
第二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机制,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报告,其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社会团体在示范区内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市、区政府在研发项目委托、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贴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前款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深圳市合法注册登记,以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要业务,具备产学研一体化、运作机制市场化等特征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十四条市、区政府通过创新券等方式支持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形成科技服务产业集群。
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对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管作用,通过协会章程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章开放合作
第二十五条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外汇、设备、样本及样品出入境管理、企业参展、项目承接、信息服务、物流交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支持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在科技发达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技术交流平台。
支持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吸引知名科研机构、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到示范区联合组建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
第二十七条示范区内组织与知名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所开展的科研项目符合示范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依规定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示范区内重点扶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发展,该领域企业与世界知名企业开展合作并在示范区实施项目产业化的,可以依规定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构建示范区各领域高水平标准体系,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进行战略合作,成立标准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参与标准制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活动,推动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制定,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的各项承诺,创新深港澳合作机制、合作模式。
探索深港两地联合资助研发项目资金、仪器设备跨境使用方式,促进科技人员、仪器设备、财政科技资金在深港两地合理流动,完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第三十一条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扩展到直接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制定。
支持和鼓励本市工程师、经纪人等行业协会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执业资格评价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认可其评价结果。
第五章创新创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完善人事、社会保障、课程设置、学位取得、薪酬和岗位管理等制度,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科研人员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符合条件的科技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者创办企业,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第三十三条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创客空间、创客项目、创客服务和创客活动予以支持。市政府建立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众创空间向专业化、虚拟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进行激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和专业人才,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建立知识产权培训机制,提高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提供侵权监测、证据收集、评估定价、预案预警、纠纷调解、维权救助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立海外维权联盟和设立海外协助基金,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运营平台,及时为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法律、评估、认证等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建立快速维权机制,加快侵权案件的处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实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和境内保护。
第三十九条建立职务发明收益分配事先约定制度,完善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完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发的职务发明成果,应当按规定进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净收入以及作价入股所得股份全部留归本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方式分配给研发团队。
第四十条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示范区内实施国家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梳理国家批准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结合示范区内产业发展需要,探索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第四十二条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承担政府科研项目的,可以在项目经费中按规定列支并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成果奖励等,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价值,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各类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第六章金融服务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等方式,联合社会资本设立或者参股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支持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试点,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第四十五条支持示范区内的商业银行,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开展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支持在示范区内的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发展科技保险,建立保险理赔快速通道,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
第四十七条促进示范区互联网金融发展,鼓励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交易模式创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融资效率。
规范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机构的运营管理,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信用风险预警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四十八条支持证券、股权和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改革创新,优化融资服务,丰富交易产品,吸引境内外的企业到本市上市融资、进行股权或者产权交易,构建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十九条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股权交易所(中心)挂牌,进行融资、并购和交易。
鼓励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鼓励示范区内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中心)开展融资活动。
第五十条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利用股权质押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第七章空间资源配置
第五十一条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示范区空间布局规划。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加强示范区土地整备工作,加快示范区内的旧工业区、低密度功能区及零星地块的土地收购。整备入库的土地应当重点用于创新型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旧工业区实施城市更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配套水平。
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示范区产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市主管部门统筹产业用地需求,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优先将示范区产业用地需求纳入全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保障产业用地供应。
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需要申请使用示范区内产业用地或者用房的,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空间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利用企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用地用房供应信息、需求信息等服务。
规划国土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利用综合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规划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示范区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市产业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理设置竞买人条件。
示范区内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以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示范区内原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范区内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批准,并符合经批准的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空间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十六条示范区内深圳湾园区内原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用地(以下简称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禁止转让,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深圳湾园区的,应当由规划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土地出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有关土地收回的具体实施办法。
示范区内深圳湾园区内原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禁止擅自抵押,用于抵押的,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减折旧价。抵押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使抵押权时的受让人应该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设置条件。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区政府合理配置示范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示范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应当按规定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鼓励利用自有土地、新增土地、闲置产业用地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市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市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区政府统筹管理。
第五十八条鼓励通过租赁的方式保证创新创业企业对土地和用房的实际需求。
示范区内未出让工业用地和政府拥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优先出租给适合示范区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企业;租赁期满且项目发展符合预期的,创新创业企业可以续租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土地或者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相关措施。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配套措施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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