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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刹“*彩”*活动的建议和对策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严刹“*彩”*活动的建议和对策 “*彩”已经成为肆虐我国广大乡村的一个毒瘤,我市不少地方也深受其害。

一、“*彩”*的危害不容忽视

1、“*彩”*活动的蔓延,使当地资金大量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彩”的蔓延造成全省经济损失惨重,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用于购买“*彩”的民间资金流失就高达数十亿元。

一些“*彩”泛滥严重的乡镇资金流失都在500万元以上,制约地方经济发展。不少“*彩”的“庄家”私吞*资举家外逃,引起矛盾激发,有人因此倾家荡产,不少村民不惜倾其所有购买“*彩”,导致无钱供子女上学,无钱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影响农业生产,有的甚至连生活费也用于购买“*彩”,造成三餐不保。

2、“*彩”*活动的蔓延,不仅有其*本身带来的危害,同时还诱发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彩”*中,绝大多数彩民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能维持长久的*,在倾家荡产后就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有的彩民经不起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的打击,竟跳楼、服毒*。

3、非法“*彩”的蔓延,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不利于国家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开展。近年来由于受到*彩等私彩的影响,全省体育彩票销售形势急转直下。

一些边远山区体彩站点更加难以为继,近来这些地方退机撤点时有发生,严重冲击了国家体彩的发行。

二、遏制“*彩”*犯罪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人们对“*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

他们不理解“*彩”的危害性,不知“*彩”实质上是“害人彩”,而往往被眼前的高额*等各种假象所迷惑,认为这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不理解政府为何要取缔它,对打击“*彩”不支持。因此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针对“*彩”*多发生在乡村的特点,可以组织宣传队下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小品、戏曲等揭示“*彩”的欺骗本质,用大量生动、丰富的事实寓教于乐地引导群众,使他们认清“*彩”*的祸害。并以公判大会等群众易于了解等直观切实的形式,宣传“*彩”非法性及政府打击“*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

组织“*彩”*受害者现身说法,通过拒*、禁*演讲会、倡议会、签名会等方式,构筑群众拒*、禁*防线,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禁*活动的意识和积极性,积极提供涉*案件线索,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不敢顶风作案或悬崖勒马。

2、帮助农民拓宽就业致富渠道。目前农村中参*人员大部分是无业人员,没有其他的就业渠道,生活来源不稳定,积蓄很少,很多人寄希望于通过*一夜致富,另外一种情况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产业、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事小农业、小生产的普通农民越来越难以通过正当的竞争方式发家致富,只好寄希望于投机手段。

因此在通过深入宣传,使群众认识到“*彩”的危害性的基础上,还必须拓宽农村富余劳动人员的就业渠道,帮助他们提高脱贫致富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彩”*活动。现在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出现“工荒”,大都寻求外省工源,而对本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却很少关注。

笔者认为各基层组织应当针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对农村无业人员开展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进行“山海之间”的劳动力输送,这样既可以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出现的“工荒”问题,给农村无业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尽早帮助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脱贫致富。

3、强化打击措施。要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落实各种措施,加大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彩”大庄家跨省、跨地区组织*活动的特点,公检法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盘统筹打击行动,深挖犯罪根源,

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4、完善彩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刑事立法。“*彩”之所以难以铲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尚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在打击非法发行、销售“*彩”方面显得无所适从。如何做到打击“*彩”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当务之急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我国目前对“*彩”销售者的处罚及量刑依据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中适用*的条款,一般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天以下的治安拘留,根本不能对私彩活动起到震慑作用。不少“*彩”销售人员交完罚款(一般由幕后大庄家出钱),或者从拘留所出来后很快又重操旧业。

一轮打击过后,“*彩”又出现反弹。对*罪的量刑,最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而按照刑法规定的*罪来说,不仅定罪条件较高,而且量刑幅度较窄,处罚偏轻,最高刑只有三年,这对一部分暴富心切、心存侥幸心理的*徒而言,几乎没有震慑力。不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从现实来看,在法不责众的观念下,*要得以根除确实难以奏效。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构成*罪的关键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法定的*行为,而且还要产生法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列举了三种人,即聚众*、开设*场、以*为业。

但是,刑法对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到底哪种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呢?同时,对*犯罪活动中新出现的情况,比如*场看护人员、车辆接送人员等,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很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时、准确地予以界定。

笔者认为:一是尽快出台《彩票法》,让彩票业有个正式的法律身份;二尽快出台适应各地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打击取缔“*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三尽快补充刑法,尤其设立彩票领域的系列犯罪条款,完善彩票领域的刑事立法,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 彩票领域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入手:首先,设立非法发行、经销彩票,破坏彩票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由于彩票发行、经销领域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彩”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刑法应注重对该领域的打击和保护。

以香港为例,刑法就规定了“售卖非法彩票罪”、“筹办非法彩票罪”、“发行非法彩票罪”和“持有非法彩票罪”等多个罪名。其次,设立“彩票诈骗罪”。

使其与单纯的诈骗罪有所区别。同时,对彩票负有审批、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给予适当定罪处罚。

比如在刑法中增设“彩票徇私舞弊罪”、“彩票监管失职罪”等。第三,完善对我国刑法中*罪的法律规定,直接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明确规定何种情形构成本罪,并将行为人*的时间、参*次数、输赢额等分别予以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纯洁社会风气,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犯罪提高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加重处罚条款,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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