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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中“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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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版)》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证据新规》于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亮点多多,不单删除了旧版与《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重复或者冲突的规定,也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更具有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就必须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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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重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或者单位组织的义务,除非确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这里的“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包括聋哑人、华籍外国人,不能等同于不能以常人的表达方式进行表达的人。只要是能够为公众理解或者经过翻译等手段可以获取其表达意思的,都不能称之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此外,“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是指对客观的现象无法进行正确描述,不能以对客观现象的价值观评价不正确为由,否定其证人资格,如一个8岁的小男孩,可能对强奸这个行为没有概念性的认知,但是其可以描述嫌疑人有无暴力、受害人是否自愿、是否呼救等等进行正确描述,当然不能否定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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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有三种方式: 其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准许的;其二,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三,证人自行申请出庭,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由此,证人出庭作证前提是必须经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否则无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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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证人应当根据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履行作证义务,但是如果证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是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除非有上述特殊事由外,证人可以不到庭,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证人如通过提交书面证言、视听传输资料的方式作证,当事人如何质证?仅对证人做的书面证言、视听传输资料等进行质证,根本不能代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必须要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证人作证义务必然包含着要接受询问,这种询问也是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确认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增强其内心确信强有力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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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签署保证书是证人作证的前提条件,拒绝签署保证书,没有证人资格,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证人因进行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均由证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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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单位作证的形式是由单位向法院提出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及证明材料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可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及证明材料经办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证明材料经办人出庭作证。如果单位及证明材料经办人拒绝法院的调查核实或者证明材料经办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89条的规定,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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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细说

尽管,《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了相当全面的规定,既明确了证人的如实作证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及费用负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又细化了单位作证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更强调了证人作虚假陈述可能面临的处罚后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会有很多层出不穷的现象出现,必须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优化和细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据新规》的出台,虽然不能够解决证人出庭制度目前所存在的所有问题,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着比较突出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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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呼应旧规,保留对“无民”、“限民”证人资格的规定

根据《证据新规》第67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区别于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只要是在其感官认知能力范围内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其都有资格作为证人作证,也不能因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剥夺其证人资格,或者降低其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已经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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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其他方式作证为例外

根据《证据新规》第6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核心在于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质证,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但是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审判人员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询问所取得的证言,应当视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由于证人的身份特殊,比如为某高官领导等,如出庭会带来庭审之外的不良影响,引起媒体的围观,审判人员也可以以探访询问或者以公函的形式发往单位要求其予以回复等形式来作证,但前提是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和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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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上否定证人仅提交书面证言进行作证

根据《证据新规》第68条第3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前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在于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仅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证人证言,而证人不接受询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新规》依然保持了《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对特殊情形下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证言方式、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规定,但是根据《证据新规》第6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证人依然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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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可提交书面证人出庭申请,但不能私下接触证人

根据《证据新规》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当事人如认为他人知悉案件事实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但是当事人不能私自接触证人,更不能代替证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是以所知悉的客观事实才出现在法庭,况且根据证人优先原则,一旦知悉案件客观事实,在证人与代理人、辩护人、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角色之间,只能以证人角色出现在法庭,严禁当事人私下接触证人。

《证据新规》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院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而且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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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根据《证据新规》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证人作证必须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只要有其中一项拒绝,就不得作证,但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作此要求,其他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允许,可由当事人代为宣读保证书,但是但是不得拒绝在保证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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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人作证不得事先准备书面证言,作证后可以申请旁听

根据《证据新规》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作证前为避免受原被告双方陈述及证据的影响,将自己原本知悉的案件事实进行非客观性还原,或者对其记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降低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及可信性,不允许旁听法院的审理,但是作证之后,由于其已经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价值已经实现,当然可以申请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为避免证人受其他人或者因素的影响,法院不允许证人提前书写证词,然后在作证时直接宣读,但是证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当庭书写,然后进行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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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人作证应当连续陈述,他人不得干扰

根据《证据新规》第73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为防止证人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在签署和宣读保证书后应先自行陈述,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其他人不得打断。

根据《证据新规》第7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在证人自行陈述完成后,审判人员可就部分陈述进行询问,且为防止证人之间互相干扰,询问应单独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在证人之间就某待证事实陈述不同或者有矛盾时,可要求多名证人对质。双方当事人经法庭允许,也可以向证人进行询问。

司法实践中,证人正式作证时,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证人自行陈述阶段,由证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行充分陈述,通常情况下,为保证证人如实陈述,审判人员经常用犀利的目光紧盯证人; 其二,双方当事人经审判人员允许进行发问,发问必须言简意赅,语气不能咄咄逼人; 其三,审判人员认为还有核心要点问题需要发问的,会补充几个问题,但这些问题通常就是案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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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人出庭有困难可以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

根据《证据新规》第75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为打消证人出庭的顾虑,也为了降低证人被收买的可能性,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预支交通费等。

此外,《证据新规》对证人作证时虚假陈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干扰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后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予以规制,重申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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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

代理律师私下尽量不要接触证人,轻则会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作用被排除,重则还有可能构成伪证罪。

代理律师对于证人作证制度应当正告当事人,不得有任何行为使得审判人员误认为其与证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当然,作用都是相互的,代理律师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除了对证人证言本身进行质证外,还应当收集证人品格、证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对方当事人与证人私下接触等可能影响证人如实作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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