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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勤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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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京教勤4号篇一

——争创教工先锋岗事迹材料

每天清晨,迎着初升的太阳,在高高飘扬的国旗下,伴随着欢快的铃声,总能看到苑家堡中心小学老师们早早的来到学校。老师们组织学生排着整齐的队伍,进入美丽的校园。这又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师生们又将迎来紧张忙碌,但却快乐充实的一天。

校长林刚带领的是一支精诚团结,积极向上,富有朝气的团队。这个团队里,老教师经验丰富、对工作认认真真;中年教师兢兢业业、堪称我校的中流砥柱;青年教师朝气蓬勃、虚心求教、恪尽职守。老师们没有豪言壮语,却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承诺,老师们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也没有辉煌夺目的成就,但却有着一个个润物无声的平凡小事。

在校长的带领下,老师们经常利用各种机会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如听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老师的师德师风专题讲座,每位教师心灵受到极大地震撼。老师们还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了《有效教学与师德修养》、《新时期师德修炼》。通过学习,每位教师深深地体会到教师的合格与否不仅仅在于渊博的学识,更在于其高尚的人格。教师们振奋了精神,坚定了信念,愿在这份平凡的岗位上默默耕耘,甘于奉献。我校有10余教师获得镇级“师德先进个人”“三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我校教师教学方法巧妙,教学方式多样,每一堂课都深深地吸引着学生们。办公室里经常能够见到老师们一起讨论教学的身影。老师们利用学校创造的各种机会走出去学习,把学到的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实践到自己的教育教学之中,使课堂教学效果最优化,效率最大化。而正是由于老师们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校的杨勇老师多次做区级观摩课;张金刚老师多次在镇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老师们还积极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教科研活动,在活动中积极讨论,大胆发言。并把自己的点滴体会,以各种形式的成果展示出来。我校20位教师有尽60余篇教科研论文获得市区级奖项,多数都有区级认定。每位教师都参加了区级课题的研究,其中有两个课题已经成功结题,并取得了区b级科研成果,还有一个课题正在如火如荼的研究之中。

这就是苑家堡中心小学的的教师,无怨无悔在平凡的岗位上度过着每一天。在这里,只有老师们的默默无闻,润物细无声。

京教勤4号篇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京建发〔2010〕739 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市社会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第十二条 筹备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三)签发筹备组公告;

(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

(五)筹备组自动解散的,由筹备组组长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者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

(六)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第十三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人数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荐或者被推荐的业主互相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最终名单按照推荐票数顺序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筹备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资料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更新至筹备组成立之日。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本项相关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

(三)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相关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

第十六条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

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方式;

(三)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四)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依法约定的事项。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种类;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

(三)业主大会议事和表决方式;

(四)关于业主小组、业主代表、业主的代理及业主大会

解散的规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人数、任期、更换、候补及补

充办法;

(六)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执行机构经费的筹集以及、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置的财务、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聘任程序以及职责;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业主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限制时限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大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事项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 6 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三)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四)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成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

(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六)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市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并完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登记,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第三章 业主大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八)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督促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安全使用房屋;组织对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活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负责治理房屋建筑安全问题;

(十一)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表决时,提倡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提议事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提议确定之日起,将业主大会拟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间不少于15日。

公告期内,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参考,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并接受业主质询。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15日。

公告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拟表决事项,可以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会议投票的,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事项范围、议事方式、程序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二)出现管理规约中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拟定的详细的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就是否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等。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可以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等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监事、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财务人员和秘书的聘用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数额、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次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经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得连任,具体产生办法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六)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及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七)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一)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监事应当列席会议,并可以同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或者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八)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相关财物及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候补制度自动递补并办理变更备案,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

候补委员递补后人数仍不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依法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经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监事会指定的人员保管;未设立监事会的,交由业主大会秘书或者其他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未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不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全体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是否对离任委员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大会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大会其他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其委员资格和工作人员资格是否终止,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建设等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社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有异议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以及业主变动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建设单位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上义务。

第五十八条 非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参照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京教勤4号篇三

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

“教工先锋号”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教工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和激励作用,扎实推进服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为学校的全面建设和未来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以激发广大教职工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为目标,以特色校园建设为抓手,以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为重点,以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内容,以发挥榜样激励作用、争创先进团队为途径,拓展服务内涵,提升教职工素质,使“教工先锋号”成为引导教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忘我工作,不断进取、甘于奉献的载体;成为长期坚持、人人认可的新的工会工作品牌。

三、基本条件: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思想作风和业务技能素质建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创新能力强。

3、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学生及家长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规范满意的服务,社会满意度达90%以上。

4、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教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

5、工作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差错、无事故和刑事案件发生,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创建目标:

1、为学校高质态发展,高水平普及义务教育,彻底消灭教育歧视现象,尽责尽力。

2、以学校 “校长六回归、教师六提升”为载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学校管理条例,切实落实科学的质量发展观,努力实现低消耗、高质量的目标,为学校保市、县“示范学校”和创省“师范学校”而不懈努力。

3、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组织本校教工参加各类培训比武竞赛活动,重视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考核工作。

4、狠抓“学困生”转化工程,制定奖惩措施,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全镇中小学综合考核达优秀等次而奋力拼搏。

5、认真深化教育科研,积极投入“有效课堂兴校”等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彰显教科研特色,争创县“教工先锋号”。

五、创建形式:

1、把创建与教师的教学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一是抓好教学规范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通过提高课堂效益,切实落实科学的质量发展观,努力实现低消耗、高质量的目标。二是抓好教师教学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通过开展各种教学竞赛,使人人都能成为独当一面的教学能手。三是抓好文明、规范、优质的服务,处处体现人性化、亲情化,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努力提升服务形象。

2、把创建与本岗位、本教研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不断进行教学创新,既要巩固已有的教学成果,又要不断开拓进取,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二是要突出管理创新,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管理途径,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把隐患尽量控制在萌芽状态。三是要突出服务创新,加大对学生、家长服务的力度,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为其提供全新的服务。

六、创建内容:

1、抓学习,抓宣传,促进和谐。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利用好橱窗、校刊、教工之家等阵地。通过宣传学习,做到各种关系的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教工先锋号”在构建

和谐校园中的特殊作用。

2、加强师德教育。持之以恒地弘扬敬业爱岗、诲人不倦、志存高远、严谨笃学的良好风尚,以先进教育理念为先导,以优化师生关系为核心,以体现时代精神为特色,以强化实践环节为重点。使教师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文明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人人争做爱生模范,争树榜样,争学典型,个个学习先进,学做标兵。

3、结合“校长六回归、教师六提升”要求,进一步强化意识,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与继续教育、课程改革、岗位培训、专项达标、教研活动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形成终身学习、团队学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浓厚氛围。明确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并制定写教育笔记及教学日记的制度,形成完整的创建资料。定期举办“教职工职业技能练兵活动”,开展各种教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继续组织实施爱生行动计划。教研组每一位成员都要与学困生、贫困生结对帮扶,每周对他们进行谈心、家访不少于4人次,对其辅导、补课,每月不少于6人次,并填写活动手册,建立花名册和访谈、辅导的档案,同时做好帮扶记录。

5、继续推进师徒结对的“青蓝工程”工作。广泛开展

师徒结对传帮带活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师傅定期为徒弟上示范课,徒弟定期上好汇报课,对在师徒结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指导老师及时給予表彰奖励。

6、向课堂要效益、要质量。首先,认真钻研教材,精心备好详细教案,严格做到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资料、作业练习、测验考试的六个统一。其次,把力量放在课内,必须明确每一课的教学目标,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当堂检查、反馈和巩固。第三,精选课堂教学例题、习题、作业题,并精批细改,注重效率。把教学质量落实到教学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

7、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对“十一五”中的2个县级课题进行扎实深入地研究,争取早出成果。

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工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

京教勤4号篇四

协作互助品味成功

―――教工先锋号事迹材料 每天清晨,天还没有亮,总能看到九年级师生们精神抖擞,率先进入美丽的校园。这又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他们又将迎来紧张忙碌,但却快乐充实的一天。白涧中学九年级组是一支精诚团结,积极向上,富有朝气的团队。这个群体里,老教师经验丰富、踏实认真;中年教师兢兢业业、砥柱中流;青年教师朝气蓬勃、虚心求教。六位党员教师更是在教育教学中创先争优,践行着自己的承诺。他们虽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没有辉煌夺目的成就,但却有着一个个润物无声的动人故事。他们用赤诚的心,抒写着精彩的教育人生。

一、热爱事业,炽热红心

为教育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指引年级组每位教师前进的方向。在组长周雪峰老师的带领下,老师们经常利用各种机会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了《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影响教师一生的一百个好习惯》等材料。通过学习,教师们振奋了精神,坚定了信念,提高了育人能力。他们还认真参加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了思想觉悟。狠抓业务学习,加强专业素质,经常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讲座与教学研讨活动,并在自己的教学中运用。尤其是新课标出台后,老师主动自学,同行交流,使新的课程理念深入人心。年级组内,充满着浓厚的学习氛围。让教研组内的老师见解更深,了解更透,理念更明,既振奋了精神,坚定了信念,又提

高了育人能力。使组内每位教师在这平凡的岗位上甘愿默默耕耘、无私奉献。

二、教书育人,快乐课堂

他们巧妙的教学方法,充满智慧的微笑,都闪耀着无穷的教育魅力,深深地吸引着学生们。办公室里经常能够见到他们一起讨论教学的身影。他们利用学校创造的各种机会走近学者,通过教学实践,使课堂教学效果最优化,效率最大化。而正是由于他们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刘艳丰老师、刘丽丽老师在2023年双优课评选中均荣获县级一等奖。王洪儒老师在2023年双优课评选中荣获县级二等奖。周雪峰教师在联合学区九所中学课堂展示中荣获第一名,被评为优质课。更有多位教师的课被评为镇级优质课。

三、德育为先,筑梦中国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生就像一棵棵小树,老师们就是那辛勤的园丁,让他们的生命洋溢着蓬勃的绿色。四位班主任老师重点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通过“ 一周之星”的量化考核制度,使学生们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她们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关爱着每一位学生。

石红梅老师不论是从学习上还是生活上,都及时给予学生关心和帮助。她从家中带来衣物,送给生活困难的学生,使学生深受感动。她所带的班级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三好班集体。张惊涛老师被评为县级三八红旗手。王海波老师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陈宝军老师被评

为县级优秀德育工作者。她们细雨般的爱时刻滋润着学生们茁壮成长。

四、丰富课余,精彩生活

黄色象征着活泼开朗,积极向上,结合学校倡导的“我的中国梦”读书活动,各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从充满国学特色的《行为规范三字歌》,到“追寻传统文化”的特色班会;从“安全伴我行”的教育活动,再到“宁静有序班级”的评比,九年级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走在教室内外,看着别具特色的板报、墙报,你一定会被那团结奋进,刻苦好学的良好学风所深深感染。

五、梦圆中考,成果丰硕

正如秋天里那一片片象征着丰收的金色,九年级组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也相当丰硕。连续两年中考成绩非常出色。市重点蓟县一中上线率每年都位居全县农村校前三名。普高上线率一直保持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综合评价荣获全县第五名。这样骄人的成绩深受领导、家长和社会的一至好评。组内每一位教师积极参加教科研论文撰写,张跃山、周雪峰、刘艳丰等老师撰写的多篇论文分获国家、市、县级各种奖项。

这就是九年级组,他们无怨无悔在平凡的岗位上度过着每一天,因为他们心中有一盏明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这里,他们默默书抒着自己精彩的教育人生,更引领着孩子们走向缤纷多彩的未来。

白涧中学

九年级组

协作互助品味成功

――教工先锋号事迹材料

单位:白涧镇初级中学

集体:九年级组

京教勤4号篇五

京教工[2003]46号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

关于认真落实市属市管高校和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中专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市管高校党委,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和中专校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市属市管高校和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中专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市属市管高校和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中专校领导干部2003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处还将另发具体的工作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3年12月4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校和两委直属单位

直属高职学院、中专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北京市属市管高校校级领导干部以及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和中专校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发挥年度考核工作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激励与约束的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与自我评议、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

1、市属市管高校现职校级领导干部;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和中专校处级领导干部。

2、市属市管高校不再担任实职的校级领导干部(其中包括已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校级领导干部)。

三、考核内容

1、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还要对高校现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测评。

2、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干部要重点考核其担任领导职务的履职情况。

四、工作程序

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部长等有关人员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两委直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

2、召开述职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结合各学校年终总结,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述职和测评的范围包括中层及以上干部、教师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工会和教代会负责人等,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适当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两委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述职测评。

3、各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个别征求意见,并将个别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两委直属单位可由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个别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4、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5、根据测评情况并参考群众意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干部个人提出考核意见,由党委(总支、支部)讨论同意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

6、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研究如何改进工作等问题。会议召开时间要提前报教育工委干部处。

五、考核结果确定和运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在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意见基础上,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

2、优秀等次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确定。名额不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按现职领导数的15%向市委教育工委推荐优秀等次人员名单,现职领导数的15%不足1个的可按照1个名额上报,最后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市属市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一般不低于50%,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中差率一般不高于10%。

两委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和中专校领导班子成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综合测评中优秀率一般不低于60%。

3、对在综合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30%、连续两年超过20%的领导干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考核等次是否为不合格的初步意见(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30%、连续两年超过20%的,可以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报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待干部处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核实有关情况后,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干部的考核结果。

4、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工资等的重要依据。年度3%奖励升级或提前晋级的同志在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六、考核工作要求

1、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心安排。组织部门要按照学校党委的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考核工作大体在每年12月上中旬开始,翌年1月上旬结束,具体时间由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届时另行通知。

3、需报送材料有:

(1)领导干部个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高校一式五份,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和中专校一式两份);

(2)党委(总支、支部)对建议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及事迹材料(一式一份);

(3)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

(4)个别征求意见的汇总材料(一式一份);

(5)个人述职报告(高校一式两份,直属单位、直属高职学院和中专校一式一份);

(6)民主生活会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市属市管高校不担任实职的校级领导干部,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程序,由校党委讨论确定考核等次。

2、每年10月1日以后任职的干部,包括从外单位平级交流和提拔任职、本单位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可不进行述职、民主测评和个别征求意见工作,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栏中应简要写明原工作岗位的履职情况),经党委(总支、支部)讨论确定考核等次后,将考核表报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

主题词:教育干部考核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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