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写作文学网!

儿童福利院的感言

雕龙文库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去儿童福利院后感言怎么写

去福利院的心得体会

【篇一:福利院工作人员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李书仕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社会经济突飞发展,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却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被冷落,是院利院让这些需要帮助的人重新找到了家,得到了家的温馨、爱的呵护。

我们每个人都要走过少年、青年、壮年、老年的人生之路,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抗拒的自然规律。

尊重老人,敬爱老人,说到底就是尊敬自己,敬爱自己。

会懂得孝顺父母的我们,更应该打开心胸去接纳福利院中孤独的老人,给他们欢乐,给他们祝福,陪伴他们去更好的生活。

慰问福利院的孤寡老人,给他们送去一份关爱和温暖。

让他们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经过这些年在福利院的工作生活,老人的经历及生活让我感动与震撼,使我的身心更加明朗,明白阳光是不吝啬每个角落。

这些年,我尽可能地给予他们关爱,为他们做的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如帮老人叠被子、擦桌子、打扫房间卫生、和老人聊天、搀扶老人下床走路、洗澡、洗碗筷、打水等等。

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关心这些弱势群体,去关心这些需要临终关怀的老人,因为他们曾用辛勤的劳动为我们创造了今天的美好生活。

他们理应得到这种爱。

我希望会有更多的人加到我们的行列中来,让我们爱的力量不断的壮大

同时呼吁我们每一个人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篇二:福利院工作人员的心得体会1】照顾老人的心得体会王运安我们都赤裸裸而来,没有谁天生富有,没有谁

《去儿童福利院有感作文》400字日记

儿童福利院对我来讲是一个陌生的地方,虽然来之前妈妈已经给我讲解过里面大致的情况,而且特别强调不能在里面大声喧哗。

走进大门,迎面而来的是一棵大树,树枝上挂满了小卡片。

有是写着我想去海南旅游,有的写着我想去上海动物园,还有的写我想去看看外面的世界……。

看了这些觉得他们很可怜,这些愿望我们都有可能实现,但对他们而言可能一辈子都不可能实现。

一个福利院的叔叔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教室,教室环境非常干净整齐,里面坐着17个小朋友,他们刚好在涂“天线宝宝”的图画。

老师让我们帮他们画画,但我当时非常害怕,不敢靠近他们,因为他们外表都有缺憾,特别是有几个小朋友智障,看人的表情很恐怖。

我一时接受不了。

后来在妈妈的帮助下,我鼓起了勇气去帮助其中一个小朋友画画。

画完画我们给小朋友们唱了((春天的孩子))、((北海校歌))。

他们也给我们唱歌、跳舞,虽然他们唱得不是很好,但我听来他们非常伟大。

看着这些可爱又可怜的小朋友,我用我的压岁钱捐了两百元钱,钱虽然不多,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

在回家的路上,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想想他们,身体不好,爸爸妈妈又把他们遗弃在那里,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能去学校上课,不能去看外面美好的世界。

想想我呢,想要什么会有什么,想吃什么爸爸妈妈都能给我买,只要我想的他们都会想办法帮我实现。

看看他们,想想自己,我觉得自己好渐愧,以后我要好好学习,听爸爸妈妈的话,好好珍惜现在的生活。

希望有更多的人去帮助那里的小朋友,让他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作文:去孤儿院的感想850—1000字 急啊……

去孤儿院的感想 转眼间,大学生活过去了一年。

在这一年里,班级组织了很多活动。

每一次都带给我很大的震撼。

去敬老院,当我看到那些老人,我哭了,心中说不出的滋味。

跳同心绳时,我们得了第三,虽然胳膊被打得青了几块,但我认为很值。

它体现着我们的同心协力。

与劳动模范结对子,我更兴奋,我身为26班的一员而骄傲。

最近我们去了儿童福利院,带给我的震撼更是很大,我想了很多,明白了很多。

那天一早,我们就带着给孩子们买的吃的、玩的东西踏上了去福利院的路程。

我们不知道的路,就边走边问。

以前我从没去过福利院,所以感觉很兴奋,但有人说:“那里的孩子都有缺陷,倒时别怕啊

”。

我听了很失落。

但是我们仍继续问着路,走着。

终于,一个半小时后我们到达了目的地——儿童福利院。

在一个人的带领下我们进了楼里,我们到达孩子们的卧室外边,一些孩子出来了,天!这心情怎一个失落了得。

那些孩子都有缺陷,而且不是一般的小缺陷。

我的心情由来时的兴奋开始转为害怕。

我怕他们会伤害我们。

我紧紧抓住了同学的胳膊。

慢慢地跟着他们走向孩子们上课的教室。

他们都很听话的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我不怕了,原来他们这么懂事,我为自己的想法感到不耻,怎么能这样想孩子们呢

院长跟我们介绍,共26个孩子,能走的就这些,其余的都是脑瘫,我看着这七八个能走的孩子,心里很难过,我极力控制着自己的眼泪。

后来我们开始给他们拿吃的,和他们玩。

我更感受到他们其实很可爱,很天真。

吃完香蕉他们会把皮扔进垃圾桶,他们会好好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不乱走...。

我和一个小女孩玩,她不爱说话,好像也不能说话,我很心疼她。

她还有一个毛病就是吃纸。

擦桌子的纸,各种书都往嘴里放,我只有慢慢地根她抢回来。

当我看到他们想说话却说不出来时,为什么

我一遍遍的问自己,为什么会这样

为什么他们不能有好的人生

就在这时,我听我的同学问一个比较大的女孩知不知道表上显示几点了,她说不知道,我的眼泪再也控制不住,我真的太心疼了,我不想看到他们这样。

这时我想到了自己,我经常认为自己很不幸,看到他们,我才知道我有多幸运,我才知道人应该知足,不要总看那些比自己好的,也要看那些更不幸的来平衡自己,不要让自己迷失。

我也真的希望,世界上的缺陷儿童会越来越少,希望他们都能健康、希望有更多好心人去领养他们,帮助他们,温暖他们。

等我张大了,我一定会多为他们做事的,我想让他们拥有一个正常孩子能拥有的幸福生活,希望他们也能体验“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幸福。

离开时我忽然想起一句话:生命如花,生生不息。

我不知道他们的父母是因为什么原因不把他们留在身边,但我知道,只要我们有爱,我们就一定能让他们生活在温暖之中。

爱很简单,只要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就能为他们搭建个幸福的“家”。

希望所有人一起努力,让世界充满爱。

儿童福利院是否允许任何人都可以进去看望那些孩子们呢

篇二:青年志愿者活动总结,我们土建学院青年志愿者分队开始了20xx年的第一次志愿者活动,大家怀着服务社会的心去看望一为年过八旬的老人,希望带给她一丝丝的温暖,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活动时间:20xx年3月28日   二、活动地点:焦作市   三、活动对象:福利院老人孩子   四、活动目的: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已太多,而我们土建学院志愿者仅是一个小小的分队,虽然我们的力量不大,但是大家都有一颗热忱的心,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志愿活动,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把这份爱心带给需要帮助的人。

   五,活动内容:3月28日上午8点,我们按准时从学校出发,去往我们这次所关心对象焦作市。

·····   向福利院领导说明我们的来意之后,我们就走进福利院,第一个感觉就是破旧,年迈的老人怎么居住在这样的环境下

这里的老人和孩子看上去都很可怜,除了少数几个孩子身体是健康的,许多孩子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生理上的残疾,老人们也是痴呆或行动不便。

·    这里的设施条件很差,孩子和老人的房间很小,真的很小,却结结实实挤了约有十张床,地面有些潮湿,空气里残留着尿液的味道。

在这里,虽然有部分的老人是子女托管的,但是,仍有大部分的老人,是真正的“三无对象”。

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

   据工作人员介绍,这里一共居住着28位,他们有的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有的是残疾人,有的是为国家流过血泪的退伍军人。

解放以前,现在的福利院其实是一个救济中心,许多的老人就是在那时起便住进了这里。

他们都没有了家,福利院就是他们的家。

   这里居住的老人,年纪都比较大,最年轻的是五十多岁,年纪最大的,已经是九十五岁高龄。

   这里的居住环境较好,两位老人合住着一个房间,房间里还摆设着床铺、床柜、衣橱和许多日常用品。

   老人们都已经老了,他们甚至听不清我们在说些什么,但是他们仍是开朗地和我们交谈,说着他们年轻时和不年轻时的故事,叫人的心,莫名地温暖起来   福利院里有许多孩子,都身患残疾,他们小小的身体里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他是如此的不幸,我们只能默默地,为他做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希望他幼小的心灵,能够感受和体会...   尽管是这样大家的热情丝毫没有减退,在同老人的谈话中我们了解到:老人由于行动不方便,到现在都还没吃早餐,同学们立即给老人煮面条吃。

这时老人的邻居来了,从邻居口中我们得知:田婆婆的老伴早已不在,老人以前是靠给人看手相来过活,现在就去拣垃圾。

有时候几天没看到老人出门,邻居们都会好心的去敲敲田婆婆的门,生怕有什么意外发生。

同学们听到这,鼻子一酸,眼眶湿润了,大家分头干起了活来,有的陪老人聊天,有的打扫卫生,有的为老人洗那些都已发白了的衣服,我们还和那些孩子、老人们一起欢笑并且表演了丰富多采的娱乐节目,如唱歌、跳舞、和老人聊天、讲故事等,活动总结()。

临走前,同学们还为老人们剪指甲、梳头,然后同学依依不舍的离开了老人,老人伫立在门口,久久的凝望着,同学们都下定决心,一定会坚持来看望老人的。

   六、活动结果:此次志愿者活动圆满成功。

   七、活动影响:通过此次活动,提高了同学们的思想品质,给需要帮助的人们带去了一份关爱之心。

   我们始终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这句话,作为志愿者我们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别人,这次活动我们进行得非常顺利,我们也一定会坚持下去。

   篇三:福利院活动总结 为了充分锻炼自己,磨练意志,更重要的是用志愿者行动传播爱心,让永放光芒,让我们的社会充满爱.我于09年4月18日举办了一次以“助残”为文题的公益活动:去看望和帮助石马坪福利院的老人和小孩.   早晨9:50协会各成员都准时在旧图书馆门前集合,按原定计划十分钟点完名出发.在行进途中, 所有成员都遵守规则排成一列,像一条长龙,在青协红旗的带领下向福利院前进。

由于时间关系,大家以小跑前进,尽管很累,但大家都很有精神。

因为,他们都牵挂着那里的每一个孩子和每一位老人。

   来到福利院,经工作人员的同意,我们进入了院内。

福利院一座三层高的楼房进入眼帘,楼前有一块场地,供老人休息孩子们玩耍。

同时也看到了让我们震撼的情景:有十几个孤残儿童,他们有的痴呆;有的患有精神病症;有的肢体残缺等等。

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让他们所谓的“父母”遗弃的孤残儿童。

这一幕让每一位成员揪心,令人沉重

我们在院方的允许下,我们将人员分成两队,一队负责打扫楼上的卫生,一队领着孩子们来到院子里玩耍,同时把我们带来的一小吃分发给孩子们。

孩子拿着吃的,一个劲的在哪里蹦蹦跳跳,高兴极了虽说他们有的不会说话,但是,那种激动、充满感激的眼神,让我们不能不为他们做点什么

整个活动杂乱却有序的进行着,大家都有干得很起劲,有的擦玻璃,有的拖地。

在此同时,文艺部的也一直在忙着拍照,把这感人的一幕幕留成美好的回忆。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会儿工夫,整个楼焕然一新。

之后,我们为孩子老人们献上了一个小游戏。

这既增强了我们活动的丰富性,又给他们带去了又一份快乐。

十一点半,大家怀着依依不舍的心情告别孩子们,志愿者们纷纷表示要在今后更加关心这些孩子,会经常来看望他们,给他们更多的爱,更多的帮助,让他们都与其他孩子一样能快乐、健康地成长

这是一次重要的活动,为今后的再次活动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同时也能扩大协会在学院中的影响力,能够较好地促进协会的发展以及日后志愿者规模的扩大。

这次活动将增进我们学生和社团(协会)之间的联系,也将增强社团对于公益事业的了解和行动的落实,最重要的是给老人和小朋友带去欢乐,来增进我们协会与福利院的交流和联系。

   尽管活动圆满的完成了,但活动安排还是存在着不足。

比如说活动进行前的准备工作(该带的工具、用品等),时间的安排等等。

但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及时总结和一次次活动经验的累积,以后的活动我们将越办越精彩

   篇四:走进社会福利院活动总结 20xx年10月12日,1689爱心团队走进郑州市社会福利院,慰问那里的病人和孩子们。

此次活动与以往有所不同,除了按传统来看望一下孩子们和病人外,还打算在这里为一批红十字会新志愿者举办一次加入宣誓仪式。

参加此次宣誓的新成员有:、李若晨、、陈鑫、左娇、左斌、孔曙光、臧周凯、孔阳光。

参加活动团队人员有:杨丽、李波泽、雷高威、杜朋林、潘璐、赵喜成、朱惠子、贺、李艺菲、杨华蕊、孙力强、刘璐、赵瑞、高智。

   10月12日9点30分,1689爱心团队在杨丽老师的带领下来到郑州市社会福利院,此次团队为孩子们带来了水果、薯片、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

并且这次我们的志愿者特别为福利院带去了大量学习盲文的纸张。

我们志愿者们一进入福利院,住在楼上的孩子们和病人们就对我们的志愿者招手,志愿者们也高兴的回应他们。

首先,我们来到了二楼,看望住在这里的孩子们,我们将水果、薯片等食品分给孩子们。

因为我们1689爱心团队每周都要来社会福利院看望,所以孩子们都已经和我们熟悉了。

孩子们都围了上来,我们耍,志愿者们都抱起这里的孩子们,用心去关怀孩子们。

来的时候有几个孩子正在写作业,有许多题目都不太会,我们的志愿者们就耐心的为他们讲解。

然后,志愿者们和孩子们游戏。

孩子们都很是开心。

志愿者们看见满脸笑容的孩子们,也感觉非常快乐。

   一个多小时后,志愿者们来到了四楼,看望住在这里的病人和中老年人,志愿者将拿来的水果、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分给大家。

大家见到杨丽老师又一次来看他们,心中有说不出的喜悦。

都争先恐后的拉着杨丽老师的手,诉说自己在一周中的生活,杨丽老师又询问一下他们近段的生活情况,有什麽需求没有,有什麽地方需要我们志愿者们帮助的没有。

大家都被这种关怀感动了,一位50多岁的福利院病人,为志愿者们热情高歌。

一首《世上只有妈妈好》把全场气氛提升到极点。

接下来又为我们演唱了《东方红》等经典歌曲。

志愿者们都以真心的掌声表达对这位病人的谢意。

   最后,志愿者们和福利院里所有成员齐聚一楼。

接下来,我们1689爱心团队要在这里举办一场河南省红十字会志愿者的新成员加入宣誓仪式。

这次有八位新成员经过审核同意加入河南省红十字会,成为注册志愿者。

福利院的管理人员、孤儿、病人等都参与和见证了整个过程。

新志愿者在老志愿者高志的率领下,在红十字会标志下进行宣誓。

全场肃静,宣誓过程庄严神圣。

仪式结束后,周围的所有人都为这八位新成员表示祝贺。

福利院的孩子们集体为新志愿者演奏了一场《感恩的心》,稚嫩的童声,缓慢的手语动作,真情的表达。

在场所有人的心都被孩子们所感动。

相信此时此刻所有志愿者们的心中应该会多一份责任。

之后,杨丽老师又对所有的志愿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希望大家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真正为社会奉献自己的一点爱,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时间飞快,转眼已近中午,志愿者们恋恋不舍的离开了福利院。

相信他们的心中一定有所收获。

总体分析,此次活动举办的相当成功。

不仅仅为福利院的儿童和病人们带去了温暖,同时也锻炼了一批新志愿者。

   篇五:敬老爱幼在行动——社会福利院志愿者活动总结 12月5日,我们

【第4句】:

【第7句】:14班的志愿者服务队于下午三点半离开学校,踏上了前往瑞安市社会福利院的道路。

   从瑞中的后门出发,乘坐13路分成两辆车先后来到了杨家桥,但是由于福利院搬迁的缘故,我们经历一场奔波,再次乘坐13路来到浙江厨工,才顺利到达了社会福利院。

   福利院的规模还是比较大的,和我们想象中的有所区别,因为到达的时间比较迟,耽误了他们的正常接待时间,因此和孩子们的接触时间有限。

   大约从四点半开始,我们和孩子们开始了心与心的交流。

   孩子们大多是四五岁的孩子,据了解,已经达到学龄的孩子们已经在学校就读,他们的学费、生活费大多都是靠着社会资助。

福利院本身并没有什么盈利产业,但是瑞安市民源源不断的爱心资助还是令他们的生活有了一定保障。

   那些孩子大多都不太爱说话,而且据悉有一部分是先天残疾儿童,智障偏多。

但是,因为仅仅是四五岁的孩子,所以这些潜在的残疾还不是很明显能表露出来。

志愿者们和孩子们相处地很融洽,很和谐。

当时正值饭点,饿着肚子的志愿者们看着孩子们一个个在饱餐,仿佛自己心里也被欣慰与辛酸喂饱了。

除了这些吃着饭的孩子们以外,还有一些自由活动的大龄儿童,相对来说我们和他们的接触比较少,但是印象却是尤为深刻。

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交流能力,在和他们的艰难交流中,从他们的简单的小幸福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他们生命的辛酸。

   这么多孩子,他们现在尚还幸福,可是许多年之后呢

   当他们长大之后,或许社会对他们的目光少了像现在的怜悯,但我们相信,那个时候,当这些孩子长大以后能生活自理时,也许社会给予他们的更多是鼓励吧

   计划中我们还有探望老人的活动,但是由于时间关系并没有进行,只是由领队们代表去祝福了一下。

大约到了五点半,我们才在孩子们的目光下离开。

   这次活动,总的来说有着一定的波折。

第一,因为旧址搬迁,浪费了一定时间。

第二,因为时间太晚,没有进行计划中的活动。

但是总的来说,看到回程上志愿者们若有所思的神情和部分人的盈盈泪光,我认为这次活动是极为有意义的。

慰问福利院后感

2010年10月16日,农历九月初九,是中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这天,我有幸和同事们一起参加了我们三毛集团的爱心捐赠活动,为开封市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和孩子们送去了精彩的节目和慰问品。

让他们感受到了三毛集团这个大家庭亲人般的温暖和关爱。

看到福利院的老人和孩子们,在福利院老师的辛勤照顾下幸福和开心的生活着,我们心中感到莫大的欣慰。

三毛集团每年都要到福利院去慰问和看望那里的老人和孩子们,体现了三毛集团领导和全体员工大爱无疆的胸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关爱老人,关心孩子,通过参加这个活动,我产生了许多感触。

我们企业领导人在我们集团大力弘扬和倡导“爱”的企业文化,领导关爱员工,员工尊重领导,已然形成了我们企业的一道独特的文化特色。

尊老爱幼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社会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企业领导言传身教为社会、为员工做出了积极表率作用,作为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们三毛员工也应该将这种优良品质和光荣传统继续和发扬下去。

众所周知,二十一世纪是个老龄化社会,我国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

老年人需要社会的关爱,需要家庭的温暖,可我们年轻人,每天都忙着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与老年人真正相处的时间不多,沟通的机会也比较少;如果与老年人相处和沟通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何来谈到对老年人的关爱

何来谈到老年人的家庭温暖

的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已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在我们身边还有许多没有被家庭和社会照顾的老人,她们每天辛勤劳作着,不停地忙碌着,虽然这应该是社会的责任,但做为一个有传统道德和社会良知的人,作为三毛的员工,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如果能够尽量多给他们一些温暖和关爱的话,那将是一件多么光荣、神圣和值得称道的事情;如果我们8000名员工,每天都能够给一位老年人或自己的长辈送去一句关心问候的话,或者给她们送上一个笑脸,那对老年人来说,将是一件多么温馨和幸福的事情啊

因此,我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总能看到和接触到不同身份,不同年龄的老年人,他们或许满头白发,或许满脸皱纹,或许走路蹒跚,如果我们每个员工都能以各种不同形式做到关爱老年人,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我们三毛这个大家庭将会变得更加温暖,我们三毛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也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我们的心灵也必将会进一步得到净化,我们将会收获到更多的开心和快乐。

本文来源:

跪求1500字的青年志愿者去敬老院扫雪后的感言

正值寒冷的冬季,凛冽的风肆意地狂哮,厚厚的积雪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不便,社会福利院的老人们的出行一直牵挂着团委书记的心。

大雪刚停,团委书记便积极组织社会各界青年志愿者到敬老院扫雪。

志愿者们冒着严寒来到敬老院,立刻展开了清扫积雪的工作,大家不仅把敬老院内外几条道路上的积雪铲除,还把敬老院活动锻炼区域的积雪全部运走,避免融化后结冰给老人们带来新的不便。

异常寒冷的天气给志愿者的工作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手冻僵了,脚冻麻了,但大家情绪饱满,干劲十足。

一个多小时后,敬老院的积雪被清理干净了,看着整洁的庭院,老人们的心理暖暖的,不住地夸赞志愿者们扶难助困的优秀品德。

志愿者活动是助人也是自助,通过志愿活动,让我懂得了如何关爱老人,让老人感受到我们的关怀与温暖,老人关心我的学习,给我讲了许多道理,使我受益匪浅,看到老人们脸上慈祥的笑容我心里非常高兴。

志愿者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我院青年志愿者一直以行动来践行我们的志愿承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好评。

在服务他人的同时得到自身的提高,完善和发展,同时在精神和心灵上得到满足。

我觉得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又是在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活动给了我一个展示自我、体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我会珍惜并且把握好这个机会。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9389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