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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的悔悟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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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团伙诈骗。

从犯..初犯。

要判多久

来源: 作者: 时2010\\\/12\\\/30 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著轻微”、“情节较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认真分析研究诸如此类的犯罪情节,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具 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认真分析研究诸如此类的犯罪情节,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

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

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三、犯罪的动机。

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

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四、犯罪的结果和后果。

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

显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五、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比如:乘人危难之机进行抢劫比一般抢劫严重;对缺乏抗拒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的人实施犯罪比对一般人实施犯罪情节恶劣;盗窃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节严重。

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

如,汽车司机一贯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违章出现事故的严重;多次诈骗、盗窃比偶尔诈骗、盗窃的恶劣;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这些罪的情节严重。

七、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八、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严重。

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

堂吉柯德的作者是谁

小说主要讲了什么事

作者想借此表达什么

堂吉诃德》作者:塞万提斯 西班牙 (读音tánɡ jí hē dé)原名《奇情异想的绅士堂吉诃德·台·拉·曼》,作者在序言中申明:“这部书只不过是对于骑士文学的一种讽刺”,目的在于“把骑士文学地盘完全摧毁”。

但实际上,这部作品的社会意义超过了作者的主观意图。

在这将近一百万言的作品中,出现了西班牙在16世纪和17世纪初的整个社会,公爵、公爵夫人、封建地主、僧侣、牧师、兵士、手艺工人、牧羊人、农民,不同阶级的男男女女约七百个人物,尖锐地、全面地批判了这一时期封建西班牙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学、艺术以及私有财产制度,使它成为一部“行将灭亡的骑士阶级的史诗”,一部伟大的现实主义文学名著。

作品主人公堂吉诃德是一个不朽的典型人物。

书中写道,这个瘦削的、面带愁容的小贵族,由于爱读骑士文学,入了迷,竟然骑上一匹瘦弱的老马洛稷南提,找到了一柄生了锈的长矛,戴着破了洞的头盔,要去游侠,锄强扶弱,为人民打抱不平。

他雇了附近的农民桑丘·潘沙做侍从,骑了驴儿跟在后面。

堂吉诃德又把邻村的一个挤奶姑娘想像为他的女恩主,给她取了名字叫托波索之达辛尼娅。

于是他以一个未受正式封号的骑士身份出去找寻冒险事业,他完全失掉对现实的感觉而沉入了漫无边际的幻想中,唯心地对待一切,处理一切,因此一路闯了许多祸,吃了许多亏,闹了许多笑话,然而一直执迷不悟。

他把乡村客店当做城堡,把老板当做寨主,硬要老板封他为骑士。

店老板乐得捉弄他一番,拿记马料账的本子当《圣经》,用堂吉诃德的刀背在他肩膀上着实打了两下,然后叫一个补鞋匠的女儿替他挂刀。

受了封的骑士堂·吉诃德走出客店把旋转的风车当做巨人,冲上去和它大战一场,弄得遍体鳞伤。

他把羊群当做军队,冲上去厮杀,被牧童用石子打肿了脸面,打落了牙齿。

桑丘·潘沙一再纠正他,他总不信。

他又把一个理发匠当做武士,给予迎头痛击,把胜利取得的铜盆当做有名的曼布里诺头盔。

他把一群罪犯当做受迫害的绅士,杀散了押役救了他们,要他们到村子里找女恩主去道谢,结果反被他们打成重伤。

他的朋友想了许多办法才把他弄回家去。

在第二卷中,他继续去冒险,又吃了许多苦头,弄得一身病。

他的一位朋友参孙·卡拉斯科假装成武士把他打翻了,罚他停止游侠一年。

堂吉诃德到死前才悔悟

这句话是不是意味着,犯罪了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什么会这样规定?这样可以体现公平吗?37

【第1句】:劓殄   商朝的一罚。

劓,割也,断也,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第2句】: 炮烙   商朝的酷刑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第3句】: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第4句】: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第5句】: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第6句】: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第7句】: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第8句】: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第9句】: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第9句】: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格林童话《青树枝》的故事全文

从前有个隐士,居住在山脚下的一片森林里,成天在祈祷和行善中度时光。

为了敬奉上帝,每天晚上他都要扛两担水上山。

山上风紧,非常缺水,即使是那些怕人的野鸟也会在空中盘旋,用它们那锐利的眼睛来寻找饮料,众动物和植物由此而得到了滋补和浇灌。

由于这隐士是那样的虔诚,上帝的一个天使现身了,每天跟这隐士上山去,数着他的步子,等他完工后,天使便给他东西吃,好像那旧时的预言家按上帝的旨意由乌鸦来供食一样。

这隐士始终是那样的虔诚,最后他年老了。

一次他远远地瞧见了一个可怜的罪犯被带上绞架,只听他喃喃自语道:“那人是罪有应得

”就在那天晚上,当他担水上山时,经常伴随他的天使不见了,后来也没给他送来食物。

他害怕了,连忙反省自己,心想自己准是犯了罪,触奴了上帝,但左思右想都不知道那儿犯了罪。

于是他不吃不喝,躺在地上,日夜祈祷。

一天,他又在森林里悲痛地哭泣,他听到了一只小鸟在尽情的歌唱,声音是那样的甜美,他的心情顿时更加忧伤了,说:“瞧你唱得多高兴,上帝没有生你的气,唉

你要是能告诉我我怎么得罪了他,我也好赎罪,那样我的心才会快活起来。

”只听鸟儿发话了,“你做了不义之事,你诅咒了一个被带上绞架的罪犯,因此上帝动怒了,只有他才有裁判权啊

不过只要你悔罪改过,上帝会饶恕你的。

”这时天使又出现在他身边,手拿一根干树枝,说:“你应该带着这根树枝,直到上面发出三颗绿色的新芽来;不过晚上睡觉时,你得把它放在枕头下。

你还得挨家挨户地去讨你的面包,不能在同一所屋子里留宿超过一夜。

这就是上帝对你的惩罚。

”隐士接过了树枝,回到了他久别的尘世。

他吃的喝的只是人家门口得到的施舍。

但是许多人家都不理他的乞讨,有些人家干脆不开门,因而他有时连一点面包也得不到。

有一天,他又挨家挨户去乞讨,可从早到晚没有一家给过他东西,没有一户愿意留他过夜,最后他走进了一片森林,发现了一个人造的洞,洞内正坐着个老婆婆。

于是他说:“好心的老婆婆,让我在您家住一晚吧

”只听老人回答:“不行,既使我愿意我也不敢,我有三个儿子,他们又野蛮又狠毒,他们现在出去抢劫去了,等他们回来发现你在这儿,我们俩就完了。

”隐士说:“让我留下来吧

他们不致于害你和我的。

”老婆婆菩萨心肠,被他说动了心。

进去后隐士就在楼梯下躺下了,头下枕着这树枝。

老人见此情形就问他原因,他告诉了她自己为悔罪得带着这根树枝四处流浪,晚上还要拿它做枕头,并说曾见到一个可怜的罪犯被带上绞架,自己却说他是罪有应得,于是触怒了上帝。

老人听完就哭了起来,只听她说:“如果上帝仅为说错一句话就惩罚你,那我那些儿子在接受上帝审判时,又该是什么下场呢

”半夜了,强盗大吵大嚷着回家了。

他们点上了火,洞内立刻明亮了,他们正巧发现楼梯下躺着个人,便勃然大怒,冲着他们的母亲嚷嚷:“这家伙是谁

我们不是禁止收留任何人吗

”只听母亲说:“别动他,他是个可怜的人,正在赎他的罪呢

”强盗们齐声问:“他干了什么啦

”“老家伙,”他们吼道,“给我们讲讲你的罪过。

”于是老人爬了起来,原原本本告诉了他们自己怎样因一句话而触怒了上帝,现在他又得怎样来悔罪。

他的这番话可把强盗们深深地打动了,他们对自己干过的一切感到了害怕,开始仔细反省,诚心悔悟,决心改过。

隐士使这三个人悔悟后,又回到楼梯下躺下了。

第二天早上,他们发现他已经死了,就在他头下枕着的干枝上,高高地长出了三根绿色的嫩枝。

原来上帝又发了慈悲,把他收上了天堂。

求《论犯罪与刑罚》的读书笔记

价值是刑罚基础中的一个重大基本问题。

刑值观念贯穿于制刑、量刑和行刑之整个刑罚制度运作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外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刑罚价值问题进行了研究。

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从一定的角度对刑罚价值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对刑罚价值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协调各种刑罚价值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种适合我国刑事法治建 设要求的刑罚价值理念,有利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外国刑法中的刑罚价值理论考察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价值观  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是在否定封建刑罚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是为近代刑罚寻求合理性的根据。

在刑事古典学派中,存在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之争。

尽管二者在整体价值取向上一致,但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刑罚价值观念也是如此。

总体来讲,刑事古典学派在刑罚价值问题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两种类型。

  

【第1句】:功利主义的刑罚价值观  功利主义的刑罚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这种功利效果就是犯罪预防。

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贝卡里亚、边沁是功利主义刑罚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认为,运用刑罚时要注意对罪犯、受害者和普通人的效用问题。

他认为,惩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为了作用于将来,明确提出,惩罚的第一目的是改造。

他指出:“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

”(注: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8页。

)此外,为了预防犯罪,消除重新犯罪的条件,格老秀斯主张执行刑罚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通过对犯罪人以及一般人公开执行的威吓手段,来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

(注: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 可见,格老秀斯认为刑罚的价值就在于其满足国家预防犯罪(包括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 需要的积极属性。

  英国学者霍布斯(Hobbes)对刑罚进行了定义:“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犯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

”(注:[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200页。

)可见,霍布斯强调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性价值,即认为刑罚的价值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和他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

  英国学者洛克(Locke)强调刑罚的警戒作用和教育改造罪犯或不轨者的作用,主张为了达到预防犯罪之功利性目的,认为国家只有在必要限度内才能正当地行使刑罚权。

洛克指出:“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

”(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5页。

)可见,洛克不仅指出了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性价值,而且进一步提出了以罪刑相称原则作为实现刑罚价值的具体指导标准。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Beccaria)也强调刑罚预防犯罪之功利性价值。

他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可见,贝卡里亚在刑罚价值问题上持双重预防价值说。

在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中,贝卡里亚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

贝卡里亚还在《论犯罪与刑罚》的最后一段文字中,对如何更好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功利性价值进行了论述:“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 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法定性、刑事立法的公开性、刑罚的及时性、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及刑罚与犯罪相适应是实现刑罚功利性价值的条件。

  英国法学家边沁(Bentham)是功利主义刑罚价值观的代表人物。

其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预防犯罪之功利作用。

他指出:刑罚方法(惩罚)同样是有用的,尽管犯罪已被制止,被害人也得到补偿,但仍然需要防止出于同一罪犯或者其他罪犯的类似犯罪。

有两种途径达到这一目的,一种是制止犯罪意图,另一种是消除行为能力。

消除其再犯意图称作改造;消除其行为能力称作剥夺能力。

无论是根据其犯罪意图进行改造还是根据其性质剥夺行为能力,施行的这种方法令人生畏地被称作惩罚。

惩罚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

过去发生的毕竟只有一个行为,而未来则不可限量。

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一个人,类似的犯罪将可能影响整个社会。

在许多案件中,虽然不可能矫正已经实施的 罪恶,但有可能消除其再犯的意图。

(注:参见[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7页。

)  

【第2句】:报应主义的刑罚价值观  报应主义的刑罚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能满足社会主体实现正义需要的积极意义,这种实现正义的需要就是“恶有恶报”。

康德、黑格尔是报应主义刑罚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

  德国思想家康德(Kant)主张报应刑论。

康德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基于此,他认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此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只能是因为他的自由意志行为给他人的自由或社会利益造成了侵害,这种侵害违背了正义要求,对他进行惩罚也就是恢复被损害的正义,此外别无其他重要的目的。

在刑罚尺度问题上,康德持等量报应论。

康德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犯罪的惩罚上理应受到同样的公平的对待,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的惩罚体现正义的要求。

这种公平就意味着罪与刑的同等,即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处的刑罚。

康德非常强调根据刑罚与犯罪对等,即根据犯罪情况决定惩罚的方式和强度,他指出:“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

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这就是报复的权利。

”(注: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25页。

)康德认为等量报应应当成为支配法庭裁判的唯一原则,只有根据这一尺度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对犯罪作出符合纯粹的严格的公正的判决。

由于康德对刑罚(报复)与犯罪(侵害)的平等的理解着重于两者在侵害方式特别是危害结果上的对等,因而其报复刑理论的特点是强调刑罚报复与犯罪侵害的“等量”,故称之为“等量报复论”。

  德国学者黑格尔(Hegel)认为,刑罚是一种正义的惩罚。

这种正义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惩罚体现的是犯罪者本人的法,即他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不法的性质,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否定,他仍然执意实施这样的行为,这就表明他的自由意志是在寻求这样的惩罚,惩罚体现了对犯罪者自由意志的尊重。

二是因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的侵害,因而是不法的、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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